由网友 吹烟老鬼 提供的答案:
五一假期,四川母女俩插队而且态度恶劣引起公愤,成了新闻热捜,大肆对母女俩人肉搜索,对母女人身攻击,进行网暴,难道我们不能理智理性一点吗?得饶人时且饶人,四川母女俩的播队和态度恶劣行为是一种违背了社会公德的行为,不文明的行为,应该遭到谴责,并进行深刻的教育,吸取教训,改正过来。但母女俩的行为并没有触犯法律法规,仅仅是违背社会公德,不讲文明的行为。说句实在话,如此网暴,还不如宁愿拘留七天。生活在现代网络时代,如履薄冰,人人自危,谁有犯错的时候,说不定哪天也被网暴人肉,文明的社会如此不文明,感到悲哀。
网暴也是一种不文明行为,不讲社会公德的行为,也应该遭到谴责,难道不可耻吗?那些夸大事实,捏造事实造谣的网暴侵犯个人的人身权利和隐私权等等,属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惩处。
目前,一些商家和商场公共场所岀现了恶搞播队母女的卡通画和表情包,这是不是侵犯插队母女俩肖像权和姓名权呢?能仿效演员葛优起诉获得760万元?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但播队母女俩可以起诉来维权,但成功机会很小。
葛优案是"葛优躺"图像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开始是葛优舒畅地躺在沙发的真真实实的图片,和葛优真人一模一样,后来衍生品许葛优躺的多卡通图和表情图,葛优躺这个名字直接就侵犯葛优的姓名权。而真正能帮葛优打赢官司的是那张和葛优一模一样的真实图像和葛优躺这个名字。肖像是一个人的真实的画像和照片,卡通画和表情图都是用夸张的手笔画岀来的,似像非像,不能作为肖像,没有肖像权,不要对号入座,这个世界相貌相似的人太多了。
插队母女俩被商家被恶搞的图都是卡通图,并没有侵犯母女肖像权,打官司难赢。但并没有恶搞,插队母女的卡通画是根据新闻媒体报道的真实事件,不存在捏造事实诬陷,损害当事人的权利、名誉和利益。仅仅是用来提醒人们不要插队,做一个有素养的文明人,是借用了新闻热点的宣传画。而每天插队的人有千千万万,播队的母女不仅仅就她们一对,有很多,如果一定要对号入座,认为就是肖像画,法律是不支持的。
凡没有授权而擅自利用别人的肖像进商业操作赢利的,都侵犯了别人的肖像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索赔一定数额赔款,并要求赔礼道歉。但在新闻媒体上,刊登真人真事的新闻照片和视频等,都不构成侵犯肖像权。(谢邀)
由网友 火柠檬jy 提供的答案:
首先,插队母女并不是被商家恶搞,且插队是事实,而且态度蛮横,理不直气也壮也是事实。
再者,虽然视频里使用了插队母女的肖像。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我认为插队母女的肖像被使用应该是属于第二种和第三种。为了宣传报道和行使正常的舆论监督。
所以不存在侵犯肖像权的问题!
由网友 乡土老康 提供的答案:
这些不良社会潴留总能让你看到,造成很多守规矩的人心有不满。出门在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忍一忍不就过去了吗!何必那么较汁呢。
这对母女也就是排队没守规矩,提前插队进站,却变成社会议论的话题,让那些无事生非的人找到了话题。你说东我说西的,上纲又上线的,让这个社会掀起了一场小小的风波。小题大作,让你生气又可笑。
由网友 拂忧TYL 提供的答案:
完全可以啊!
是人都会犯错,犯了错必须承担后果,这是不可逆转的天道。
这婆孙俩的确因不懂事儿而做错了事。也确实一直都在替自己的错误找借口。
公愤是正常的。但因公愤而引火烧身,违背法治原则,就不叫正义了。
你能因为她俩杀了人,就去杀了她俩而不追究你的法律责任吗?
所以,你能因为她俩的狰狞面目,而去肆意的制作张贴贩卖她俩狰狞的肖像权吗?
尽管我国法律没有制定有关违反公共良序,插队且在公共场所恶意喧哗口出恶言的有关法律制裁条文,但遵守公德良序却是每一位有良有为公民的义务。
由网友 九夏涛声 提供的答案:
初步了解,那不是母女,是外婆孙女关系,并确切得以验证,千真万确是插队,——却因此互怼,以至升级为以嘴硬强刚威慑对手!
全网上阵:社死她!
欲说"肖像侵犯",即可谓助纣为虐,反打一耙了!自家抛售这么丑陋霸道的嘴脸叫嚣公共场所,挑战公共秩序,——自媒体爆料后,网民"翻炒"以"恶搞":你不跋扈恣睢,谁去恶搞?起诉?起诉全网吗?她们能与葛优个案相提并论〈不以明星压人,就事论事:性质,天壤之别〉吗?她们恶搞在前而无悔意,至今没给四川及景区所属地道歉,尚奢谈"肖像权侵犯"一说、一案,不是凸显了无理挑战公共秩序居然外传"油腔滑调"恶作剧了吗?
此类恶意怪象,道德约束不了,行政处罚却够不上……,反正拿它无奈,有且仅有一个公理可治:媒体~网暴——社死它。杀一儆百,以敬后来人!
翻开《民法典》比对,插队者案始末即行径,可以够得上"肖像权侵犯"吗?
由此,插队一宗"罪",插队而强词夺理、嚣张跋扈一宗"罪",以充分达到社死的理由及完整的依据。
由网友 紅色十月 提供的答案: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体人格权。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
1、制作权,权利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通过多种艺术表现形式制作自己的肖像,如自拍。
2、使用权,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肖像,依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如何使用,如自我欣赏。
3、公开权,权利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的肖像是否可以公开,怎样进行公开。
4、许可他人使用权,权利人可以与他人协商,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准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词条由中国法学会"法治百科"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内容,定刑依据民商法。
根據以上所述可以起訴。
由网友 岑家泽根艺 提供的答案:
首先来说母女插队是事实,太度不仅不好而且还挺恶劣。至于商家属不属于侵犯肖像权,这个我不知道,因为我不懂法律。能不能效仿葛优起诉获赔760万,这个我更不知道,只有起诉后法院受理还是不受理、赔还是不赔这个法院说了,别人说的都不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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