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企除名职工工龄清零是否合理合法?有付出是否应该有回报?_除名职工工龄全部清零

由网友 木易拙见 提供的答案:

只要当时党和国家出台了政策法规,肯定是合理合法的。

党的政策都是有严肃性和连续性的。比如:计划生育以前是"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超生了就会受到党纪国法惩戒。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妻,就享受到奖励待遇。现在,党和国家放开了计划生育政策,可以生二胎。

那么,党和国家能取消当时奖励计划生育的优惠政策吗?当然不可能!因为党和国家的政策,必须依靠群众才能执行,必须取信于民。否则,就会失去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权威,制定的政策法规,就寸步难行。

因此,我以为:只要符合当时的政策法规,出台相关的规定,必须严格的执行不走样。依规依法除名的职工,该清零的必须清零。一点也不能含糊。

由网友 于是4299 提供的答案:

确实有些国企职工被单位除名后,除名前的工龄会被清零,也就没有视同工龄。

除名是违反劳动纪律,经教育屡教不改的,会被单位除名,除名是劳动纪律中最严厉的处罚。那被除名的职工,除名前的工龄该怎样计算?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受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这里面有个关键问题,那就是除名前被开除的职工工龄会被清零,这就是为什么有些职工受到刑事处罚,单位都会做出开除处理,开除前的工龄会被清零。也就是说除名前没有被开除的职工,除名前的工龄可以算视同工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养老金。

但在实际操作中,个别地区会把除名和开除同等对待,使被除名的职工失去了视同工龄,这是不公平的。

由网友 用户老帅哥 提供的答案:

个人认为是违法;因为中国历来讲究功是功过是过。比如我78年上班,98年因为对领导的做法不满,辱骂和殴打了领导,被劳教二年后开除,可98年之前我为企业贡献20年的苦力就能清零吗。这完全违背了共产党的原则和初衷,就连解放战争中,国民党的战犯都不如。

由网友 文博凯犀 提供的答案: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国家关于原国企除名职工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工龄)清零的有关规定!

根据原"劳动部"[1987]31号《{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1994]376号《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95]104号文件精神。

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的界定,"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职工被除名或者自动离职前的工作年限不能作为连续工龄的组成部分,也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的核定。均从地方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

上述文件不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只适应于国有企业职工。

命题中提出的两个疑问❓

1、除名后的职工工龄清零是否合理?

2、有付出是否有回报——附加释解——指除名前工作贡献?

首先需要阐明一个观点——此问题在法律界有争议!

那么,为什么除名后,工龄清零呢?

因为,全国各地企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间定位于1992年10月——1996年1月1日(个别地区延续到1997年初)。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国有企业职工。由于之前没有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1983年合同制试点及1986年全面实行国企合同制的合同制职工除外)。

当时的国企没有薪酬制度的自主权,也未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国企的财富就是国家的财富,所谓"视同缴费"也就是没有缴费,由国家财政支出了视同缴费费而形成的过渡性养老金费用。不存在个人缴费。

由于是国家根据国情,在各地未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前的连续工龄——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出资。

那么在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被开除或者自动离职的职工的工龄清零——原国家劳动部制定了相关问题的处理方式。

无规矩不成方圆!

由国家出资的视同缴费而形成的过渡性养老金,国家就有权规定相关政策,正如上述法规——现在没有废止——继续有效执行!

所以,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或者之后被国有企业开除或者自行离职职工的工龄清零,是有法律依据的。

什么叫合理?什么叫不合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至于在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被国有企业开除或者自动离职职工,在国企工作了一段时间或者很长时间,他们的劳动得到到回报了吗?

当时的国企的职工是按学徒工、定级工——1级—8级—工人技师来发放工资的——强调的是按劳取酬。即你的工作效果体现在你薪酬上。你得到了与岗位技能相匹配的劳动报酬,不能说,你的劳动没有回报!

在当时,在国企被开除的旷工职工是根据1991年劳动部发布的政策法规执行的。

这个法规规定了国有企业可以开除职工——在此之前国企没有这个自主权。

其中一个规定是,国有企业职工连续旷工15天,有违法乱纪行为,可以开除。

有部分停薪留职人员,当停薪留职期满,企业要求其继续上班,大部分回到本单位,少部分在接到单位通知后,仍不上班,后来被企业开除。

由于国家国定了国企开除员工的情形,被开除的职工工龄清零,即退休时,少了一块过渡性养老金。

政策是国家制定的,执行政策的是人。

一般来说,各地在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3-4年左右,当地社保局或者在当地社保局专人指导下,委托国企劳资人员,对于本企业职工职工档案进行审核。国有企业职工基本上都做了视同缴费年限的确认,确认后,由当地社保局进行认证,认证合格后,填写了工龄确认表,这种表格基本上都放入到每个职工档案里。

国企职工有的是在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或者当地未进行视同缴费年限确认前被开除的,所以,职工档案里没有工龄确认表。

以前被开除的职工档案里,只有一张开除某职工的证明,在一张信纸上,用钢笔写的某人除名原因,经组织部门讨论予以开除。

落款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但是,个别被开除职工,通过疏通个别单位领导,将职工档案里的开除证明抽出,另外写了一张"因某职工照顾老人,单位同意休假,手写领导签字盖章。将职工档案目录进行修改——满天过海——可以自己携带个人职工档案到市级以上社保局进行视同缴费年限确认,确认后,将社保局的"工龄确认表"放入职工档案里。——这样到退休年龄,就不会失去过渡性养老金。

这样做,是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违反国家有《档案法》相关规定。只要被查出,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国企职工被开除,个人实际缴费年限是不会作废的。只是在退休养老金核算中,只有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没有过渡性养老金。

由网友 生命如歌一 提供的答案:

除名是有以前工龄的,不容置疑!开除就没有了。开除的前题是,是必须拿到补偿费的,大多数企业都不会那么做,那样企业得向社会和开除本人缴纳好多钱,不划算,所以应运而生是除名,美其名曰,劳动者你自己不想干的,和企业无关!

由网友 绿水青山1390 提供的答案:

据题分析认为,这题目内容说法反倒是不合理不合法,应该说,在社保制度改革前,国企的某职工曾因严重违规《企业职工条例》或厂规,而被国企给予除名处理。

那么该人在往后又能找到另一家企业,从而又正常的工作,且在社保制度改革后又能按规定从工资中缴纳社保养老险直至到龄退休。

但根据《社保法》相关条例规定,其虽然人是退休了,而由于曾在社保制度改革前参加那家国企工作的连续工龄,由于犯错而被除名,那么这段除名前的连续工龄,本该应被社保机构认定为"中人"应享有的视同缴费年限而依法恰会被取消。

但是不等于他后来又在社保制度改革前重新又找到若干年的工作(连续工龄),仍应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以及社保制度改革后,其另具有实际缴费年限(工龄),也应被社保机构给予合理认定,直至到龄正常退休。

社保机构应该会如实计算其的后两项缴费年限(工龄),不会似题目中所说的所谓工龄全部清零,而没有回报。

退一步说,即便是犯罪判刑进监狱,释放后个人账户里的钱仍会按月发放,因此,题目中的说法,纯粹是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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