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网友 于立春律师法律咨询室 提供的答案:
再审申请书应该直接寄送上级法院。实践中,一般提出上诉的案件也就是二审案件,是通过原审法院提交的。因为在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审判程序主要是一审和二审,只要对原审(一审)判决不服就可以上诉也就是提起二审,二审法院审理后终止审判,也就是说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对于这样的审判程序,一审法院负有对一审判决进行释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仍然坚持上诉,那么一审法院的判决还没有生效,自然有义务把案件交给上级法院进行二审。但再审属于审判监督程序,不属于必然发生的司法程序,也就没有必要原审法院再次介入一个已经生效的案件判决之中。原审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除非启动院长发现的审判监督程序,否则也没有权利改变原审判决。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不服,也没有必要去原审法院递交申请书了,自然不必在麻烦原审法官了。但部分高级法院为减少再审案件的提起,尽可能把再审案件中的矛盾解决在中法,要求中法做好案件释明工作,尽可能化解矛盾,要求当事人向中法提交再审申请书并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再由中法法官代替提交再审申请书。你听明白了吗?欢迎批评指正。
由网友 执着的风筝TT 提供的答案:
如果友友们遇到【冤、假、错】案的情形时,首先仔细阅读《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十三种情况,认真仔细对照自己的案件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在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并且是二审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80天之内提交再审申请书,本人在三年前,未经律师的介入下,成功获得启动再审程序,现将本人亲自经历的步骤向各位友友介绍如下,
首次,再审申请书不是通过原审法官提交,却是提交给二审法院的立案二庭,经过二审法院的立案二庭作形式上的审查后,在由二审法院的立案二庭根据再审申请人(特指当事人为个人)的意愿,分别作移送本院的审监庭或者移送上级院的立案二庭作实质审查。
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13项法定再审条件后,由本院审监庭或者上级院的审监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启动再审程序,启动再审程序,一般情况下都是【书面审】,当再审申请人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需要向再审合议庭提交新证据时,再审审判长才′会通知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到庭,并组织双方对新证据进行质证
也有二审法院,通过对原二审的案件卷综的重新评审,认为本院原二审合议庭对案件的审理有明显的错判,再由本院的审监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启动再审程序,本人遇到的再审启动就是属于此种情形;
以上就是对申请人启动再审程序的祥细介绍,希望对提问的友友有所帮助!
民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由网友 再审抗诉郭延强律师 提供的答案:
双方当事人都是个人(自然人)的,可以向原生效判决法院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一方是法人(比如公司)的,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法院可能不同,有的地方要求通过生效判决法院递交申请材料,再由其向上一级转交。比如湖南,经过中院二审判决的案件,当事人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的,原来必须经过二审中院转交材料。现在是可以直接向省高院交材料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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